本公司章程第17條關於股利政策規定如下:
本公司年度決算如有盈餘,依法繳納稅捐,彌補以往虧損後,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本公司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再提列,其餘再依法令規定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併同累積未分配盈餘,由董事會擬具盈餘分配議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分派股東股息紅利。本公司股利政策,係配合目前及未來之發展計畫、考量投資環境、資金需求及國內外競爭狀況,並兼顧股東利益等因素,分配股東股息紅利時,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且當年度可分派 盈餘達資本額2%時,股利分派應不低於當年度可分派盈餘之百分之十,得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為之,其中現金股利不低於股利總額百分之十。
本公司得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以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配發新股或現金。